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动态调整的通知

来源单位:

发布时间:2021-03-11

各二级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据实行实时认定以及动态调整,2020-2021学年春季期如有学生因家庭经济发生变化,确实困难,可以申请春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因突发事件导致或加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含上学期未申请或认定未通过的学生,以及上学期已认定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学生所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汇总《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导入模板电子档;由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汇总后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由广东省教育厅助学中心认定结果。二级学院所有认定数据请于3月19号前提交。

三、认定结果

认定通过的学生,根据其最终认定的困难等级,可获得相应的各类资助。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认定结果将作为2020-2021学年春季学期各项资助与2021-202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依据。请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根据文件、通知要求,遵照程序,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名学生知悉通知和要求,保持学生资助工作投诉渠道通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予以认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需注意:

1.必须遵循学生认定申请表(分析表)、佐证材料、家庭经济信息录入采集表内容必须一致。

2.提醒学生谨慎选择(低收入家庭)选项,(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书、低保边缘家庭证书、低保临界家庭证书等。不能以村(镇)两级提供的所谓低收入证明作为佐证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家庭经济信息采集-导入模板》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表》

学生处

2021年3月10日

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环市东路166号,邮政编码为510925。

清远校区: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学府路1号,邮政编码为511600。

粤ICP备09019210号-1